第 55 章 中介合同纠纷(二)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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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归纳争议焦点之后,就是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环节。

    朱凌薇语气平静地说道,“围绕争议焦点,由原告方先进行举证,要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。”

    姜海蓝左手边是一叠证据材料,她一边念证据目录,一边从证据材料上拿过三张订在一起的纸,“我们的第一组证据,是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,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,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。”

    姜海蓝说:“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。”

    朱凌薇看向廖宗虹,“被告要看看吗?”

    廖宗虹摇头,“不用看。”

    朱凌薇又问,“你对这组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

    廖宗虹回答,“没有意见。”

    姜海蓝拿起第二组证据,“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一份《房屋中介合同》,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区梅清花园7栋905号房、B区竹香苑11栋15-01号房、B区菊华公馆15栋24-08号房、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签订了合同。”

    她视线下移,“以及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的2%,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,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,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%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”

    念完之后,姜海蓝抬头看向朱凌薇。

    朱凌薇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姜海蓝起身,将手中的《房屋中介合同》的原件拿给了朱凌薇。

    她先前立案的时候,向法庭提交的是复印件。

    有原告盖公章、被告签字按手印的原件,开庭时带过来当庭出示。

    ——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没有掉过,原件掉了可就麻烦了。

    朱凌薇接过《房屋中介合同》,大致翻看了一下双方签订的条款,又看了看最后双方的落款和时间。

    她问廖宗虹,“你要看看吗?”

    廖宗虹说:“我看看。”

    朱凌薇将纸张往他那边一递,廖宗虹起身,往前走了几l步,接过合同。

    廖宗虹看了一会儿L。

    朱凌薇问,“被告对合同有什么意见?”

    廖宗虹看着最后的签字,“这个是我签的,但是我买房子并不是因为他们公司的介绍。”

    ——

    曹丕双手抱臂望着天幕,脸上挂着奇怪的笑容。

    “哦,原来这就是举证质证!”

    原告方起诉被告方,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费,那么就要由原告方来“举证”证明“为什么”。

    你和被告之间有什么关系,你为什么要求被告付你这笔钱。

    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认知不同。

    法庭和法官,居中做裁判,还真的只是“居中”吗?

    他们不负责查案?

    或者说,他们是根据原告方自己的举证来查案?

    他若有所思,莫非,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区别?

    刑事案件里有警方调查案件,然后将查好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院,检察院在开庭时出具。但民事案件里举证就得由原告方自己来。

    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够“证明”原告主张的事实,法官会判原告方输吗?

    蒋琬则在思考“公司”。

    “看起来,公司就是店铺,不过是专门从事买主和卖主的房屋中间介绍的店铺。法定代表人……是老板的意思吧?”他捏着下巴,不大能理解,“为什么要把店铺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?”

    还有姜海蓝出示的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”,蒋琬跳过自己不理解的“复印件”,琢磨这个营业执照。

    ……他琢磨不能。

    至于法定代表人的“身份证明”和“身份证复印件”,蒋琬眸色渐深,“姜海蓝说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,那么……”

    莫非这一套证据就是原告这家公司的“户籍证明”?

    ——

    姜海蓝继续念第三组证据,“我们的第三组证据是两份VX聊天记录。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陈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22页,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冯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59页。”

    “证明:第一,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间,陈小瑜和冯宇浩向被告介绍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;第二,陈小瑜和冯宇浩先后带被告看过案涉四套房屋,包括被告最后购买的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;第三,陈小瑜为被告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沟通的购房款是780000元。”

    朱凌薇问廖宗虹,“你要看看吗?”

    廖宗虹回答,“我看一看。”

    姜海蓝抱起两大叠VX聊天记录的截图,往廖宗虹那边一递。

    廖宗虹起身走过来接过,抱回他的被告席,慢慢翻看。

    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钟。

    朱凌薇问,“这个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吗?”

    VX聊天记录没什么好否认的,廖宗虹点头,“是。”

    他又立即反驳,“但是他们并没有帮我谈成这个房屋买卖合同,当时780000房主不同意,我没能买到房子。后来我也不是780000元买下来的。”

    朱凌薇顺便问了一句,“你是多少钱买的?”

    廖宗虹说:“735000元。”

    书记员那边“啪啪啪”敲键盘。

    姜海蓝也在庭审笔录上写下“735000”。

    姜海蓝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陈小瑜和廖宗虹的电话录音。

    “证明廖宗虹最后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,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事实。”

    录音资料是以光盘的形式的提交的,毕竟律师们总不能把有录音的手机提交给法庭。<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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